鲜丰水果遭到消费者们上百件投诉 限制性规定涉嫌霸王条款
近日,合肥消费者小潔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在鲜丰水果小程序花16.9元团购了半只1.5斤的海南凤梨,页面上没有任何限制提货时间的提示,但我按小程序的指示去合肥繁昌路门店取货时却遭到销售人员的拒绝。店内明明有货,销售人员却说总部有规定,超过晚上9点无法提货。”
小潔拨打客服电话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却是“以门店为准,解决不了,你随便去投诉吧”。小潔对记者表示,鲜丰水果的限制性规定涉嫌霸王条款,缺乏对消费者最基本的尊重。
杭州消费者黄女士也遇到类似情况。黄女士称,她在鲜丰水果APP参加了拼团自提活动,成功以0.99元的价格拼到500克香蕉,但晚上8点左右到指定门店提货时,店员却称“没货”。黄女士看到货架上有香蕉售卖,店员称“品种不一样,拼团的没货,你要么去别的店提货,要么直接退款”。
鲜丰水果客服相关负责人在回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第一时间成立了调查工作组,对相关环节开展自查自纠。公司从未出台21点后无法提货的规定,门店店员存在提供不实信息给顾客的情况,已责令相关工作人员反思整改。
该负责人还表示,近期根据顾客的反映,已对线上APP、小程序的页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拼团产品对自提时间进行了明确规范,门店自已推出的拼团活动,如遇缺货,可以设置自主下架。
水果质量备受质疑,加盟店曾因违法被处罚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黑猫投诉平台查询发现,有关鲜丰水果的投诉达117件,得到解决的有39件,解决率仅为33.3%,投诉的主要内容包括团购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等,此外有关水果质量的投诉也比较突出。
有关鲜丰水果的投诉量达117件,得到解决的有39件。
有消费者告诉记者,5月26日,其在鲜丰水果芜湖无为米芾广场店花费80.07元购买了一个榴莲,回家打开后,发现大部分已变色,疑似变质,随后与店长联系,店长建议放冰箱冷冻,若还是觉得有问题,可来店里退换。第二天,当消费者到店里要求退换水果时,店长却态度恶劣,拒不承认榴莲有问题。
有合肥消费者投诉称,其买了一盒青提、一盒砂糖橘,店内都是包装好的,只能看到外表。回家打开后才发现,青提不仅不成串,而且大部分都是散的还有磕伤,砂糖橘也有挤压破损。
记者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发现,5月20日,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杭州的一家品牌加盟店因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被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处罚。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加盟店冰柜内摆放进口水果D101马来西亚榴莲8个、“恐龙蛋”(一种水果杏李的名称)6个,店内无法提供上述进口水果的入境检验检疫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产品消杀证明等材料,且均未使用“浙食链”进行追溯管理。
团购价格诱导下单涉嫌欺诈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久成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消费者下单成功后,即与鲜丰水果商家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从消费者投诉的情况来看,鲜丰水果小程序的销售页面上未显示限制客户提货时间,也未注明无货的门店、不参与活动的门店,部分门店拒绝消费者提货是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是违约行为。
商家先以低于市场价的团购价格诱导消费者下单,在大量消费者被吸引购买、积攒足够的流量后,再以无货、提货时间不当等理由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或重新购买,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欺诈。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
■ 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按照订单内容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
■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