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设置法律责任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济南3月29日电 (记者 沙见龙)记者29日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多次修改的《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山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入法治化新阶段。其中,《办法》通过设置法律责任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风险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带来的新风险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需要更细化、更具体应对事故隐患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现行的《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不能满足该省实际工作需要。
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高建军在会上介绍说,近年来,山东高度重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视隐患为事故,采取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提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实现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有效防范和遏制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压紧压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出台本《办法》。”
“隐患排查治理是遏制事故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高建军说,《办法》突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将有效破解事故隐患“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的老大难问题,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组织开展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健全信息档案和台账,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高建军表示,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紧急避险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停产、撤人等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可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通过设置法律责任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是一种有效手段。”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传忠表示,《办法》通过设置罚款数额下限,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也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例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行为,处3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此外,《办法》采取“双罚制”,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既要罚生产经营单位还要罚相关责任人员,对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王传忠表示,《办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有效衔接,对整改措施拒不执行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完)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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